植物保护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12-08

院发[2009]06号

1. 目的

实验室教学、科研及技术开发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完成教学任务、取得科研成果的重要保证。本程序规定了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需要维修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植物保护实验教学中心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 职责

本程序的执行部门为各分实验室。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执行维修程序,实验室主任负责监督检查。

4. 维修程序

4.1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使用人员应先立即停机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一式两份),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交实验室主任,不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不受理维修。有特殊情况的,经中心领导审批后,方可自行组织维修。

4.2 实验室主任接到《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后,应组织仪器设备管理及维修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故障情况进行检查。确定故障情况和维修方案。仪器设备维修人员按照确定的方案及时进行修理。

4.3 由于条件所限实验室无法维修需请仪器设备厂家修理人员进行修理时,维修费总额在500元以下的由各室主任审批,维修费总额达500元以上的由综合实验室主任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中心主任审批。未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维修费自行负责,不予报销。

4.4 对于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6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按《太阳集团tcy8722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和《太阳集团tcy8722仪器设备报减、赔偿实施细则(试行)》申请报废。

4.5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先按《太阳集团tcy8722仪器设备报减、赔偿实施细则(试行)》处理后,方可按本管理办法申请维修。

4.6 仪器设备更换零配件或者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需要的零配附件,按与申请维修同样手续办理。新增加的附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人库手续。

5. 记录

仪器设备维修时,仪器设备维修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仪器设备维修记录》,与《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一起交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作为仪器设备档案资料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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